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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原告唐**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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