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原告唐**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任*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唐赛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米**与毛景川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冰与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盘荣军、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林小*、何**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