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以与被告钟**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陈**与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蔡**与郑四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何**、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米**与毛景川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