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顾**、顾*、顾*就、梁**与被告钟**、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顾**、顾*、顾*就、梁**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顾**、顾*、顾*就、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顾**、顾*、顾*就、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顾**、顾*、顾*就、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