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顾**、顾*、顾*就、梁**与被告钟**、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顾**、顾*、顾*就、梁**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顾**、顾*、顾*就、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顾**、顾*、顾*就、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顾**、顾*、顾*就、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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