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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归还原告冯**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本金60000元的最后一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585元,合计1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负担。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告吕**未自动履行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吕**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和2015年8月3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对已查封的吕**在富川百姓红砖厂的机械设备予以公开拍卖,但由于无人参加竞买,两次拍卖未能成交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冯**不愿以物抵债。经本院向金融、车辆、房地产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吕**的相应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冯**的意见,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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