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朱**、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利息计算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朱**、陈**对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210000元及利息承担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5494元,由被告朱**、陈**负担3606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朱**、陈**未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陈**并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陈**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采取法律赋予的相关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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