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以被告聂**已将借款129000元归还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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