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唐**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工资收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或线索。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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