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应清偿陈**借款人民币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朱**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1005.04元可供执行,经本院裁定冻结相应存款账户,但因被执行人存款金额不足,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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