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汪**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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