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川瑶族**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