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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云诉称,熊**与唐**系夫妻关系。被告熊**于2014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5年1月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偿,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张,证明被告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被告熊**、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熊**于2014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5年1月还清。2015年5月初被告熊**向原告唐**偿还30000元,尚欠20000元未归还。被告熊**与被告唐**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唐**与被告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法律义务。原告唐**要求被告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熊**总借款50000元,已偿还30000元,尚欠20000元,即熊**还应偿还唐**借款20000元。因被告熊**与被告唐**系夫妻关系,依《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原告主张被告唐**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熊**偿还原告唐**借款20000元。

二、被告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负担。被告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连同本案借款一并迳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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