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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刘**已经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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