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刘**已经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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