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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小*、何**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小*、何**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贺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内容确定:郑**应给付林小*、何**借款人民币386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712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郑**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并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范**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郑**尚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贺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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