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周**、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车牌号码为桂K×××××号的本田牌小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周**所有,并已被本院查封。因暂无法查找到该车的下落,故未能处置变现。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