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龚**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已庭外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诉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8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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