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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