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何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禤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某某诉称,被告何某芳于2011年12月25日向原告陆某某借款人民币2.9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虽未在欠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但事隔今日已近两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归还欠款。原告认为,根据《民通法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恳请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贷人民币2.9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陆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欠条,用于证明何**借陆某某29000元,而不是2900元,欠条中小写是笔误,应按照大写金额为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的钱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欠原告的钱是2900元不是29000元。

被告何**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如下:

1、收条,用于证明被告已经还了3000元给原告,不存在欠款的事实。

2、六合彩流水账,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欠款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当庭提供了被告的工资表及银行卡流水单,用于证明原、被告因六合彩买卖发生一定欠数,另外也证明被告欠原告六合彩赌债曾经有其所在单位会记帮垫付过一万元赌债,也证明原、被告之间所欠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这张欠条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曾经欠原告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是29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收条,被告的确归还了3000元给原告。2、对六合彩流水账的来源、真实性及证据内容均有异议,①四张六合彩流水账都是被告自己写的,不是真实,没有其他人签名确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②没有原告签名,不能作为认定原告赌博六合彩的证据;③从该流水账内容上看,是被告赢钱而原告输钱,赢钱的人不可能写欠条给输钱的人,被告欠原告2900元不是事实。从书写上不能证明原告参加赌六合彩,不能认定本案诉争的29000元是赌债。3、对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账,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工资支付表与本案无关,对银行流水账,户名为被告,不是原告户名。不能证明原告参加的赌六合彩,更不能证明本案的钱款是赌债。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双方确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因各自无相关证据予以否定,但该类证据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记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25日,被告何**向原告陆某某借款29000元,被告何**亲笔写下一份欠条,交由原告陆某某收执。欠条的具体内容是:“今欠贰万玖仟元正(2900.00)(欠陆某某)欠款人何**2011.12.25”。2012年7月3日,被告何**归还3000元钱给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某某陆某某出具收条给被告。此后,原告陆某某多次向被告何**催收余款,但未果,遂于2013年5月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于2011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9000元,有被告何**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给原告。上述借款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仅偿还了3000元,尚欠26000元未清偿,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按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借款的利息应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被告辩称,其欠原告的钱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u003c;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u003e;》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六合彩流水账、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账欲证明上述主张,但该六合彩流水账系被告本人所写,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没有原告签字认可;被告本人的工资表及银行卡流水账单,没有原、被告参与六合彩赌博的相关信息或文字说明。上述证据均无法充分证明本案讼争的钱款29000元是赌债。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还辩称,欠原告的钱是2900元不是29000元。欠条中关于借款的金额有大写和小写两种文字表述,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以大写文字书写金额发生错误的概率较小,因此本案讼争钱款应当以大写文字书写的金额为准,即29000元,不是2900元。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法院u003c;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u003e;》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归还原告陆某某借款本金26000元。

二、被告何某芳支付利息给原告陆某某(利息的计算,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3元,由被告何**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