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李**、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陈*和被告陈*是叔侄关系,被告陈*和被告罗*是夫妻关系,被告李**和陈*是夫妻关系。2013年3年1日陈*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陈*借款15万元整。借款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陈*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2%的标准计算,上述借款为有手续费用产生,手续费用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2%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该借款期间,或借款期限届满,陈*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或未能及时支付利息的,视为陈*违约,陈*每逾期一天应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只支付了前两个月的利息)。上述借款,陈*立有借条及签有借款合同,被告陈*和被告罗*在担保人和抵押人栏签字。被告李**和陈*是夫妻关系,此笔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李**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同意将其名下玉林市3#号楼2-205号房作上诉借款的抵押,并在担保人和抵押人栏签字。被告罗*在担保人和抵押人栏签字。被告陈*、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只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15万元,利息和手续费14000元,违约赔偿5万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14000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和利息手续费共16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5万元。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借条、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借款及抵押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1、这笔借款其不知情,因此其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2、其应在继承陈*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的借款和利息,其不清楚还了多少钱和利息,由法院认定;4、本案的利息应该为月利2分,不存在利息手续费和违约金,而且违约金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告李**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声明书、出生证明一份、证明陈*雄系陈*的婚生儿子,陈*雄放弃继承陈*的遗产。2、户口本一张,和疾病证明书一份,证明陈*已死亡及其父母尚健在的事实。

被告李**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份户名为陈*的银行流水清单,用于证明陈*向陈**的15万元不是用于夫妻借款,因为陈博转账给陈*当天,下午就取钱出来了。

被告陈**称,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如果要,其就将坐落于玉林市3#楼2单元205号房(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编号00,发票编号01)给原告抵债。

被告陈*无证据提供。

被告罗**答辩、无证据提供。

经质证,被告李**对原告陈*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坐落于玉林市3#楼2单元205号房(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编号00,发票编号01已经抵押给银行,在这里不存在抵押;对于15万借款,是事实,对于还了多少借款和利息,其不清楚,根据借条的约定,利息2分月利、手续费2分月利是不存在的,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质证,被告陈*、罗*对原告陈*提供的证据的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李**一致。

本院认为

对被告李**、陈*、罗*有异议的证据3,本院认为,虽然坐落于玉林市3#楼2单元205号房(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编号00,发票编号01)已经登记抵押给金融部门,但该借款抵押合同对合同的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对于约定的利息和手续费、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

经质证,被告陈*、罗*对被告李**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原告陈*对被告李**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李**在庭审中提供的户名为陈*的银行流水清单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借钱给陈*,陈*说是用于做生意。对原告陈*有异议的该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陈*取钱出来的事实,不能证明该借款不是夫妻债务。

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记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日陈*向原告陈*出具借条一张,借原告款项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并约定月利率和手续费分别为2%,共每月付款6000元。被告陈*、罗*在该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同时,原告陈*与陈*及被告陈*、罗*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以被告陈*之名登记的坐落于玉林市3#楼2单元205号房(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编号00,发票编号01)作为借款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如借款人超期未支付利息、手续费或超期未归还出借人借款的,则按每超期一天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加收逾期赔偿金2000元。第十六条约定: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被告陈*、罗*在该合同上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进行了签字确认。签订借款合同后的当日,原告陈*将15万元汇入陈*的银行账户。陈*支付了前面两个月的利息共12000元给原告陈*后,便不再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

另查明,陈*于2013年6月20日死亡。被告李**在陈*欠款期间系陈*妻子。被告李**与陈*生育有儿子陈**,陈*的父母为陈**、卜**。诉讼中,陈**与陈**、卜**均表示放弃继承陈*的遗产,也不承担陈*的债务。

还查明,以被告陈*之名登记的坐落于玉林市3#楼2单元205号房(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编号00,发票编号01)已抵押给抵押权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城信用社。原告陈*与被告陈*之间就该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陈*与李**确认该房实为陈*出资购买并为陈*所有。

此外,原告陈*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5万元,违约金1万元。

本院认为,陈*向原告陈*借款15万元,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因陈*现已死亡,其所欠上述原告的款项,系与被告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陈*所欠原告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辨称该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的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罗*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陈*、罗*作为该借款的抵押人和担保人,依法应对该借款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被告主张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本案原告陈*与陈*在借贷过程中所约定的利率、手续费及违约金合计已明显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法应按四倍计付。故被告应从2013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和违约金给原告,但陈*已支付的12000元应从中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给原告陈*(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从2013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陈*已支付的12000元应从中扣除);

二、被告陈*、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共6280元,由被告李**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