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XX与被执行人胡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XX在银行存款26000元,扣除本院执行费255元,余下2574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下不足清偿部分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曾XX自愿放弃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