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郑**、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李**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00元和执行费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郑**、李**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本院采取“四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郑**、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可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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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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