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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覃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覃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其与被告协商一致,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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