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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逾期不交又不申请减交、免交或者全部缓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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