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彭**、李**等三人共有的位于容县容州镇东安街1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存根:006246证号:20026246)属于彭**份额予以查封(查封额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有必要对被告彭**、李**等三人共有的上述房产属于彭**份额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彭**、李**等三人共有的位于容县容州镇东安街1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存根:006246证号:20026246)属于彭**份额予以查封(查封额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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