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7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对被执行人梁*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存款进行调查,均发现被执行人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7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