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凌大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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