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顾惠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顾惠庄、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顾惠庄、张*、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76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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