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海与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归还借款本金558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发现被执行人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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