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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1月9日,原告以要和被告达成和解方式解决其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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