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春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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