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春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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