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北执字第7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5年10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罗**工资2000元至还清本案债务之月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发现被执行人李*、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执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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