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卢*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冯**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缪*、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黄**等与黄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