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黄**、谭**、谭**与被执行人黄总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52号、第251号、第250号、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总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黄**、谭**、谭**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总在北**公司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黄总在北**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直至还清债务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