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云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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