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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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