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流市**有限公司与何*、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何**、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原告北流市**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被告何*、何**、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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