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诉被告冯**、王**、杨*、李**、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冯**坐落在北流市龙径路的房屋及在北流市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进行保全,并由案外人陈*提供其二人共有的房屋一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冯**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分社账号622992090000044XXXX的存款208546元;
二、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冯某富的坐落在北流市龙径路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镇字0016XX号);
三、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陈*的坐落在北流市北流镇永顺路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流镇字第232XX号)。
上述第一项冻结时间为六个月,第二、第三项查封的时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