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吕**、卢佩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吕**、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卢**目前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