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简永柱申请执行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陆*初字6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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