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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谋诉被告杨**、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己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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