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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雄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雄及被告韦**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按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613元),依法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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