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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光诉被告何**、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诉被告何**、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二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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