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诉被告何**、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二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欧**、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苏**、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明、巴中市**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何明燚诉赵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巴**三中学、巴中**学校、赵**、蹇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