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于2015年6月4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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