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四川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凯**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王*为了保障案件审结后能顺利实现债权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四川凯**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