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邱**、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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