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天维诉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许**下落不明,决定由审判员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阳*、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谢**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4年12月22日,本院在《检察日报》向被告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2015年3月25日,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被告许**因承揽工程急需资金于2012年9月11日向原告谢**借款27.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12年9月26日又向原告谢**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谢**催收,被告许**拒不偿还。要求判令被告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许**未作答辩。

原告谢**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12年9月11日、2012年9月26日立条人处署名许**借条各1份;2012年9月11日、2012年9月26日中**银行交易回单各1份。被告许**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故本院予采信。

经审理査明:2012年9月11日,被告许**立据借原告谢**现金272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原告谢**经中**银行给被告许**转款200000元。2012年9月26日,被告许**立据借原告谢**现金50000元,约定期限三个月;原告谢**经中**银行给被告许**转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提供的2份借条和2份中**银行交易回单足能证明原告谢**与被告许**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被告许**负有按照约定时间全面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谢**要求被告许**偿还已过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谢**偿还借款322000元。

本案受理费6130元,由被告许**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