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申请执行李**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申请执行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于2014年3月6日以(2013)平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李**占有的16、66%所有权的房屋,而上列房屋所有权份额股权,李**已于2010年8月15日通过股东会议转让于我,在执行中方知查封事宜。现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陈**于2010年8月15日以130万人民币(原始房屋股权份额计人民币80万元),与李**达成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李**将上列房屋所有权份额股权转让陈**所有,并获得股东会议通过同意。陈**分五次全额将13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与李**帐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购买了被执行人李**在平昌县**有限公司享有的16、66%房屋产权股份份额的事实,既客观真实,又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同时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未告知原股东,导致在执行中异议人才提出异议。现异议人陈**提出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笫一款笫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2013)平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占有的16.66%所有权的房屋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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