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吴**诉付兴猛、付兴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李*波诉袁**、李**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赵*与袁**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某某、邱某某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吴*平诉四川**集团有限责任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和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