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安撤回对饶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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