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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娟、唐*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公司股东及管理层毫不知情,且法定代表人陈**利用公司公章对外大量借款,该案的判决对当地社会稳定有较大的影响,故请求眉山**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的合同表现形式主要是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借据或借条。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u0026amp;amp;ldquo;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故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原告向丹棱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既不属于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或案情复杂的案件,也不属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上诉人要求眉山**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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