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辜**与朱**、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378号辜**与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李**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138号南阳盛世1栋2单元1303号产权证号为双权0298075、0298076号的住房1套,登记在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秦皇寺村2组1栋92号产权证号为双权1098737的住房1套和登记在李**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ZQ002奥迪汽车一辆。因以上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其他法院处置上述财产后参与分配,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保全费214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