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罗智利、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031号方**与罗智利、郭**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同时在本院执行的(2014)仁寿民初字第3030号方**与罗智利、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对被执行人罗智利、郭**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28号6栋1单元14楼2号的住房一套、3栋1楼17号的车库一个进行评估、拍卖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方**借款5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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